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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南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

  四、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土地复垦履约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义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土地复垦制度,加强对新建矿山、生产矿山、闭坑矿山和历史遗留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五、要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矿业权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年检审批,促进依法勘查开采和科学利用矿产资源。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凡是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应当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充分发挥规划调控下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六、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充分利用交通和区位优势,积极发展矿产品贸易;充分利用国际国内的资源和市场,建立区内外、国内外矿产勘查开发基地,稳定煤炭、锰、有色金属等矿产原料来源,建立安全、稳定、可靠的区内、国内和国外矿产品供应渠道,为矿业经济发展提供持续可靠的资源保障。

  七、做好《规划》宣传和实施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加强对《规划》的宣传,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需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的立项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及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山建设用地审批等,必须符合《规划》。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目标,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为我市矿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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