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大力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用于公共配套的独立建设的民办幼儿园,经教育部门确认为非经营性质的,其用地按国家相关政策以划拨方式供应。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积极扶持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在没有公办幼儿园布局的区域,对城乡办园规范、质量合格的民办幼儿园,可以通过费用减免、税收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使其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收附近适龄儿童入园。
3.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在编制城镇新建住宅小区规划中,要严格执行幼儿园配套建设政策,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各级发展改革、规划、住房保障、建设部门在审批城市住宅小区、旧城区成片改造等项目时,应按规定对是否配套建设幼儿园进行审查,并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建设要严格执行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政策建好配套幼儿园,以满足住宅小区居民和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近入园的需求。在住宅小区用地的“招拍挂”和土地出让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开发商需按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若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需要设置幼儿园的,由建设单位按比例缴纳配套费。如规划要求配套幼儿园独立占地建设的,幼儿园用地不列入住宅项目用地出让范围,应以划拨方式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供地,由开发商负责出资将幼儿园建成后,整体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如配套幼儿园不属于独立占地建设的,幼儿园用地可列入住宅项目用地范围予以一并出让,由开发商负责出资将幼儿园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对城镇住宅小区闲置或改变用途的配套幼儿园要进行全面排查,要求开发商严格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建设幼儿园的住宅小区规划不予审批。
(三)加大投入,保障学前教育快速发展。
1.加大地方财政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和幼儿园建设。各县(区)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适当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三年期间要有明显提高。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拨款按不低于中央和自治区制定的标准核定,并逐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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