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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2.多渠道筹措资金办园。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园。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以及其他社会人士向困难儿童献爱心、伸援手的积极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3.完善学前教育收费政策。建立和完善公办幼儿园办学成本分担机制。市区范围内各公办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教育部门按照不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最高限额、幼儿教育成本、财政投入状况以及充分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幼儿家长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各县按照上述原则核定本县各公办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办学成本、生源和幼儿家长的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制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物价部门要联合教育部门对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监管,执行分类指导。对幼儿园(班)收取水、电费用按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自治区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进入市本级及以下财政收入的收费可实行减免。

  (四)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1.核定并配齐幼儿教师。编制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有关部门出台的幼儿园教职工和农村学校附设学前班保教人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及农村学校附设学前班保教人员编制,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及农村学校附设学前班保教人员。新增公办幼儿园编制优先向农村倾斜,特别向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倾斜,促进学前教育城乡均衡发展。

  2.严把幼儿教师入口关。严格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实施教师资格注册制度,强化教师的知识更新和能力提高。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在2013年前,幼儿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的任职资格合格率达到90%以上。组织对未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通过国家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2013年起,凡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一律不能在幼儿园及农村学校附设学前班任教。完善幼儿园园长管理制度,加强幼儿园园长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幼儿园园长队伍。

  3.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公办幼儿教师工资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将公办幼儿教师工资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县(区)要按有关规定研究制定辖区内聘用幼儿教师的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与幼儿教师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聘用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完善幼儿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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