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1]5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枣庄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省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枣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领导人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实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明确考核内容和目标,确定双方权利和责任,根据责任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经市国资委认定后兑现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关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等有关规定,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资本收益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