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平均净资产=(年初所有者权益+年末所有者权益)÷2。
其中: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按照“同类企业,统一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条 主要工作考核指标。围绕鼓励构建责任型、创新型、和谐型企业,以促进企业体制与机制创新、技术进步、产品结构调整为目标,重点考核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转型发展、管理创新、节能减排、重大事项管理、社会保障等项目,并将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等指标作为否决指标。对较好完成以上指标且贡献较大的企业,除兑现绩效考核奖励外,可由企业申请经认定后兑现特别贡献奖励;对未能完成以上指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将被酌情扣减直至不得领取绩效奖励。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者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达到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良好值的除外)。
(二)核定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凡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上年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等不可抗力影响,但与其他监管企业相比仍处于领先水平的除外)。
(三)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