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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意见

  1.配建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不低于国家最低设计标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一居室50平方米以内,两居室60平方米以内。

  2.保障性住房配建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居住和谐、管理方便和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同一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以栋、单元为单位集中安排,不得分散建设。具体配建面积、套数、套型、坐落位置经规划部门审核后,由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开发企业在《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中约定。

  3.所有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标准应符合国家规范,其设计、施工及建设标准应与所在商品住宅小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建设标准一致。工程竣工后,开发企业按工程验收程序先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再由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入住条件进行验收,符合入住条件方可移交房屋。

  4.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保修、维护等义务。

  二、优惠政策

  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责任分工

  (一)规划部门。提供宗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审核配建面积、坐落位置、户型和套数。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新建住房项目中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将配建指标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包括投资机构、配建类型、比例、面积、套数、套型、标准、建成时限、基本生活设施、政府投入资金等。在项目实施前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和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与开发单位签订配建合同。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注明配建保障性住房投资机构、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相关事项。商品住房预售审批中,要对保障性住房配建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商品住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明确标注。将配建指标落实情况作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必要条件,纳入开发单位信用档案。

  (三)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配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年度用地计划;依据规划指标要求和设计条件,编制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出让方案,将配建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同时,做好配建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割登记、转让登记和发证工作,协助办理配建住房的房屋移交和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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