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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法律援助办法

  (八)因劳动合同关系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十)在征地、拆迁中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十一)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一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第十二条 公民经济困难应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一)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社会福利机构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应持有户籍所在地、暂住地或者住所地的区(市)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

  (二)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应持有区(市)以上残联出具的有效证件;

  (三)特困职工应持有区(市)以上总工会出具的有效证件;

  (四)经济困难的军人或军属应持有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或者住所地区(市)以上人武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

  第十三条 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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