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考试由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考试:
(一)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具体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
(二)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负责人;
(三)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参与行政诉讼的人员。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审查,可以直接申领《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
(一)具有律师资格证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的;
(二)具有法官或检察官证书的;
(三)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中级职称等条件的。
第九条 申领《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符合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条件的个人书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行政机关签署意见后,报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其组织参加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统一考试;
(三)考试合格后,统一申领《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
第十条 取得《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培训。
第十一条 《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每两年度须注册,加盖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注册专用章。未经注册的《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无效。
第十二条 取得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资格证书:
(一)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
(二)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
(三)连续两年不参加注册培训的;
(四)其他应当注销资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