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京发改[2011]1437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区(县)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应优先将保障性住房项目作为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区县融资平台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时,应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关于本区域保障性住房资金落实情况的说明。
二、发行人须按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债券募集资金。确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需向我委提交申请文件(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主管部门意见等),经我委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市属企业向我委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市国资委;其他企业向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送我委。
三、企业债券融资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我委可预先征求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意见,缩短初审上报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