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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建法〔2011〕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现将《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的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活动,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实际情况,就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等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预拌混凝土是工程结构的重要材料,具有生产、使用管理的特殊性,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其所属分站,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工作,加强预拌混凝土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一) 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的首要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确定合理施工工期,落实建设资金到位。预拌混凝土应当由施工单位采购,建设单位不得指定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或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

  (二) 施工单位依法对施工现场工程建设质量负总责。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和检验,严格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混凝土浇筑、养护作业,对混凝土工程的质量达到验收标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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