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监理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工程结构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试件的取样、制样、养护、送检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并签认、见证;对施工单位实施的预拌混凝土场内运输、浇筑、养护等工作的过程进行监督;纠正并举报到场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和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行为。
(四)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依法承担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责任。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按照《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等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对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产品出厂检验及运输等环节严格控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混凝土技术指标和供货要求,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
(五)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法承担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检测责任。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负责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合格检测结果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上报。
二、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加强管理,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
(一)加强企业资质管理
1.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具有相应资质,在取得资质之后,不得降低生产设备、试验室设备、技术人员的配备等资质标准要求。未取得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其分站,不得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已获得生产预拌混凝土资质的企业不得转借、出卖资质。
2.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有职称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以上预拌混凝土企业或分站任职。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与有职称技术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贯彻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3.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试验室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应当向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变动后应当及时变更备案信息。
4.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加强内部质量管理,每季度应当对本企业及所属分站质量管理体系、原材料质量、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自查,提高质量控制水平。
(二)加强混凝土原材料质量管理
1.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加强原材料采购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混凝土原材料的采购、使用管理制度。采购合同(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存档,同时建立原材料使用台帐,实现原材料质量的可追溯。不得采购国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不得采购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水泥,不得采购盗采的砂石。通过第三方采购混凝土原材料的,应当向原材料生产厂家核实第三方(委托)销售的有关信息,确保采购渠道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