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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不得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对进场的原材料进行质量检验。对质量波动较大的原材料,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加大进场检验频次。质量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应当进行退场处理。有条件的搅拌站及分站可以配置水洗设备,保证砂石水洗后含泥量指标合格。所有的混凝土企业及分站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砂石原材料含泥量指标检验合格。

  3.做好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对原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核验,并将复印件存档(有条件的可保存原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

  (三)加强预拌混凝土配合比管理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合同的要求,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确保混凝土质量有可靠的保证率(一般应不小于115%)。预拌混凝土配合比申请单应当经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技术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可使用,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应当由试验室下发。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的生产班组应当严格按照配合比通知单进行生产。实际生产的混凝土配合比应当与向使用单位出具的混凝土配合比资料一致。在预拌混凝土生产时,混凝土原材料配比的调整应当由技术负责人或经技术负责人书面授权的质量管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其他任何人都不得调整。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配备、使用搅拌设备计算机控制系统,搅拌设备计算机控制系统应当具备实时存储每盘混凝土原材料实际用量生产数据,并具备任意时间段数据查询功能。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长期保存每盘混凝土原材料实际用量数据,不得篡改、伪造。

  (四)加强混凝土试验室管理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按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以及《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的要求,设立专项试验室,负责质量检验工作,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试验室配备温度、湿度控制设备,使其环境条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标准养护室的面积和设备配备应当与企业的生产能力相匹配。

  3.试验室仪器设备的配置应当满足企业实际生产能力检测的需要。

  4.试验室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预拌混凝土试验室工作经历,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

  5.试验员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并持有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试验工证书,专职试验员不少于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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