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试验室不得伪造检验、试验数据,出具虚假试验报告。
7.试验室检测设备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三、 加强预拌混凝土的现场施工管理,保证结构工程质量
(一)加强预拌混凝土合同管理
1. 施工单位在签订采购预拌混凝土合同前,应当会同工程监理单位对混凝土供应单位的生产条件、技术质量保障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考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单位确定以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参照使用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监制的《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预拌混凝土性能指标、供货期(单位时间内供货量和间歇时间)等相关要求应当在合同中说明。
2.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将合同约定的供应任务转让给他人。施工单位支付的预拌混凝土货款不得偏离合同规定的价格,并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支付进度。
3. 注册地、生产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一是必须有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二是在北京市建筑业管理中心备案,三是经建设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备案,才能承揽本市建设工程的预拌混凝土供应任务。施工企业不得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非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签订采购混凝土合同。
(二)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现场验收检验制度
1. 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检验。
2.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建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混凝土试块成型养护室。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混凝土试块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不得留置未按规定标识的混凝土试块,不得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代替制作、养护混凝土试件,不得抽撤标准养护28d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
3. 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必须对试块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必须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
4.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混凝土强度预控工作,可采用先进的检测手段或留置7d混凝土抗压强度标准养护试块的方式,推定混凝土标准养护28d抗压强度,预防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5. 重点工程和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从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到混凝土拌合物卸料全过程进行视频监控。监控资料应当保存直至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