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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接待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制度


  六、为了有秩序地处理好人民来信来访,委(室)负责人可明确本单位工作人员阅信接待来访,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大胆办理,事后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办理情况或报送办理书面材料。工作人员办理有困难的,先提出自己的设想,与本单位领导共同商定处理办法。如本单位领导不在家,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大胆办理,工作人员不在家,由本单位领导直接办理。如工作委员会无人在家时,该工作委员会的人民信访,由办公室代办,事后与有关的工作委员会交换意见。委(室)难于办理的,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酌定;分管主任难以决断的,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七、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如需转人大常委会以外的工作部门办理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人民来信,需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必须由办公室收发人员登记后转出。转办的要件,要注明办理单位函报办理结果的具体时限。

  2、人民来访反映的问题,需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先电话或当面与有关部门通气,然后函告。

  3、承办部门确实感到情况复杂,难以办理而要求有关委(室)帮助办理的,有关委(室)要积极帮助承办部门,共同研究办理。

  4、承办部门拒不接收、或接收后久拖不办或办理不认真或不依法办理的,由有关的委(室)查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或主任会议作出决定。

  八、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内容,如属询问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转县委办、县政府办处理;属于干部职工因受冤假处理而要求落实政策的,转县委落实政策或信访办公室处理;属控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司法人员违法乱纪而被告人是党员的,转县纪检部门查处;是非党员的,转县监察部门查处。

  九、中、省、市交办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的信访案件,有关委(室)应迅速调查处理。上级规定有时限的,应按规定的时限结案上报;不能如期结案上报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上级单位,请示延长结案时限。

  十、建立人民信访档案。县人大常委会、委室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建立接待、处理、转办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登记簿,分别立卷,年终交办公室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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