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调查研究暂行办法
(2011年6月27日大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大调研工作,促进调研成果利用,提高监督工作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研课题应围绕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全市中心工作的推进落实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主要根据下列途径确定:
(一)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三)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四)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五)社会普遍关注的其它问题。
第三条 调研课题计划由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经主任会议研究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调研活动由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按月份分解调研任务,明确完成时限,确保按计划如期完成。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拟定调研方案,确定调研重点,组成调研组,报请常委会主管领导审定。
调研组成员从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可以邀请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及有关专家学者参加,也可以采取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联动调研方式进行。
第六条 调研过程中,调研组应当通过听取汇报、座谈走访、实地视察、问卷调查、暗访等形式,全面掌握实情,广泛听取意见。
第七条 调研结束后,调研组应当对掌握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加强分析研究,形成调研报告,重点反映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产生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