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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则》的通知
(京国土法〔2011〕361号)


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市局对2006年版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订,制定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已经2011年7月6日第十一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则》不再划分市局版和分局版,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按《规则》划分的办理权限办理,分局办理的事项由分局负责落实具体承办部门。
  二、各项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京国土法[2011]349号)执行。有关测绘成果电子报件,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行政审批事项中测绘成果实行电子报件的通知》(京国土信[2011]299号)执行。
  三、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则》确定的各项内容,不得在《规则》之外自行创设办理标准或其他要求。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的设立、修改、废止和相关内容的调整,由市局法制处统一负责组织实施。
  四、各分局应在受理大厅(窗口)和网站公示由分局办理的事项,市局办理事项的公示由法制处会同市局受理中心负责。
  五、市局监察处、法制处等部门对《规则》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通报情况。
  六、本《规则》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2006年12月25日印发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修改和完善国土资源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京国土法[2006]841号)和2006年12月31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事项>的通知》(京国土研[2006]874号)同时停止执行。本《规则》与此前局发有关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七、本《规则》实施前已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按原规定办理。
  八、《规则》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向市局相关处室和法制处反映。

  附件:《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则》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则

目   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单独选址或分批次)
  征收集体土地批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变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合同变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审批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审批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审批
  外资企业用地审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用地批准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新办)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延续)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变更)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注销)
  开采矿产资源(地热)审批(新办)
  开采矿产资源(地热)审批(延续)
  开采矿产资源(地热)审批(变更)
  开采矿产资源(地热)审批(注销)
  矿产资源勘查审批(新办)
  矿产资源勘查审批(延续)
  矿产资源勘查审批(变更)
  矿产资源勘查审批(保留)
  矿产资源勘查审批(注销)
  矿产资源勘查(地热)审批
  采矿权转让审批
  采矿权(地热)转让审批
  探矿权转让审批
  开办独立选(洗)矿厂审批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审批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审批(新办)
  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审批(变更)

  出让后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办理地价款缴纳情况证明书
  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集体土地征收前期工作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前期工作
  集体土地征收结案
  矿产资源勘查(地热)答复意见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查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初始登记(在京中央单位)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初始登记(驻京军队、武警、保密单位)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初始登记(其他单位或个人)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初始登记(在京中央单位)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初始登记(驻京军队、武警、保密单位)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初始登记(其他单位或个人)
  作价出资或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初始登记
  国家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初始登记
  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初始登记
  土地抵押权初始登记
  地役权初始登记
  土地预告登记
  土地异议登记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变更登记(在京中央单位)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变更登记(驻京军队、武警、保密单位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变更登记(其他单位或个人)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变更登记
  国家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变更登记
  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地役权变更登记
  土地权利人名称(姓名)变更登记
  土地地址(坐落)变更登记
  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注销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或地役权注销登记
  注销土地预告登记
  注销土地异议登记
  土地更正登记
  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或分局
  市局办理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用地初审和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驻京部队、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分局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局办理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处或分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23条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2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前和备案后
  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复印件),或《规划条件》及附件、附图(复印件),或规划部门给发改部门的函复文件(复印件);
  5、发改部门或具备相应批准权限的主管机关(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总后等)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或发改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
  6、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开审批的审批类和备案类单独选址项目,提交《建设项目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查意见》(原件)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查意见》(原件),其中项目位于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大兴区、通州区范围内的不提交,但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除外;
  7、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复印件)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8、中央单位和驻京部队审批类项目,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登记备案文件(复印件);
  9、保障性住房、金融后台服务、绿隔产业等建设项目,提交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单独选址或分批次)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
  道路、管线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占地项目,涉及农转用的,由国务院批准;
  分批次项目用地涉及农转用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其他涉及农转用的占地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征地处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
  1、《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
  2、《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
  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 [2002] 51号);
  4、《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 [1994]第21号)。
  收费标准:
  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120元/平方米;通州64元/平方米;昌平、顺义、大兴56元/平方米;房山、门头沟48元/平方米;怀柔42元/平方米;密云、延庆、平谷34元/平方米;
  2、耕地开垦费: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一般耕地30万/公顷,基本农田37.5万/公顷;顺义、昌平、通州、大兴一般耕地27万/公顷,基本农田33万/公顷;房山、门头沟、怀柔、平谷、密云、延庆一般耕地22.5万/公顷,基本农田27万/公顷;
  3、防洪费:20元/平方米。
  办理时限:16个工作日(不包括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时间)
  办理结果:《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复》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农用地转用实施主体与有关批准文件一致;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已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4、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5、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先落实补充耕地或缴纳耕地开垦费。
  申请材料:
  1、 加盖区县人民政府公章的建设用地申请函(原件);
  2、 区县人民政府填报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原件)、《农用地转用
  方案》(原件)、《补充耕地方案》(原件)、《征收土地方案》(原件)、《供地方案》(原件);
  3、土地情况调查表(原件);
  4、建设项目拟征(占)地的《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5、补偿协议(原件);
  6、村民会议决定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原件,国有农用地免交);
  7、分局公示的材料(原件,国有农用地免交);
  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
  9、发改部门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中央单位的建设项目在国家发改委或国家部委立项的,还需提交市建委的《项目计划通知书》(复印件);
  10、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复印件)或《规划条件》及附件、附图(复印件);
  11、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钉桩成果(原件);
  12、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
  13、补充耕地审核意见及附件(原件,不占耕地的免交);
  14、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使用林地的意见(原件,不占林地的免交);
  1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及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要求做的免交);
  16、《建设项目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查意见》(原件)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查意见》(原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要求做的免交);
  17、拟征(占)土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
  18、拟征(占)土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原件);
  19、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提交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附图(原件);
  20、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前期工作取得的《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2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报国务院审批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2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情况的说明(原件);
  23、占用基本农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证会会议纪要、专家论证意见(原件);
  24、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原件);
  25、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原件,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免交);
  26、项目动工情况说明(原件);
  27、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原件,非公路项目免交);
  28、市劳动社保部门关于社保方案的批准文件(原件);
  29、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原件);
  30、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征收集体土地批准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
  占用一般耕地35公顷以内、其他土地70公顷以内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占用基本农田、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征地处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0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
  1、《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
  2、《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
  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1号);
  4、《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1994]第21号)。
  收费标准:
  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120元/平方米;通州64元/平方米;昌平、顺义、大兴56元/平方米;房山、门头沟48元/平方米;怀柔42元/平方米;密云、延庆、平谷34元/平方米;
  2、耕地开垦费: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一般耕地30万/公顷,基本农田37.5万/公顷;顺义、昌平、通州、大兴一般耕地27万/公顷,基本农田33万/公顷;房山、门头沟、怀柔、平谷、密云、延庆一般耕地22.5万/公顷,基本农田27万/公顷;
  3、防洪费:20元/平方米。
  办理时限:16个工作日(不包括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时间)
  办理结果:《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复》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征地实施主体与有关批准文件一致;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征收农用地已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4、已经调整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5、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6、征收耕地的,应先落实补充耕地或缴纳耕地开垦费。
  申请材料:
  1、加盖区县人民政府公章的建设用地申请函(原件);
  2、区县人民政府填报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原件)、《农用地转用方案》(原件)、《补充耕地方案》(原件)、《征收土地方案》(原件)、《供地方案》(原件);
  3、土地情况调查表(原件);
  4、建设项目拟征(占)地的《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原件);
  5、补偿协议(原件);
  6、村民会议决定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原件);
  7、分局公示、听证情况说明(原件);
  8、征地听证记录或村组放弃听证的回执(原件);
  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
  10、发改部门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中央单位的建设项目在国家发改委或国家部委立项的,还需提交市住建委核发的《项目计划通知书》(复印件);
  11、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复印件)或《规划条件》及附件、附图(复印件);
  12、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钉桩成果(原件);
  13、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
  14、补充耕地审核意见及附件(原件,不占耕地的免交);
  15、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使用林地的意见(原件,不占用林地的免交);
  16、《建设项目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查意见》(原件)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查意见》(原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要求做的免交);
  1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及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要求做的免交);
  18、拟征(占)土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
  19、拟征(占)土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原件);
  20、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提交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附图(原件);
  21、集体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取得的《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2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报国务院审批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23、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情况的说明(原件);
  24、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证会会议纪要、专家论证意见(原件);
  25、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原件);
  26、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原件);
  27、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原件,非公路项目免交);
  28、区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说明材料(原件);
  29、市劳动社保部门关于社保方案的批准文件(原件);
  30、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情况汇总表(原件);
  31、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或分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处或分局
  市局办理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驻京部队以及跨区县的建设项目用地;
  分局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局办理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包括道路等线性工程用地)。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一款第三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4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
  《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1994]第21号),20元/平方米。
  办理时限:16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时间)
  办理结果:《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符合《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规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且已取得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划拨供地方案;
  2、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4、经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并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5、新征用地完成征地补偿;
  6、项目用地已完成拆迁。
  申请材料:
  1、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用地涉及地质灾害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4、发改部门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中央、军队单位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市住建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项目计划通知书》(复印件);
  5、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意见书》(复印件),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用途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提交规划方案意见(复印件),(《规划意见书》附图或规划方案意见附图另提交四份);
  6、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钉桩成果(复印件);
  7、根据土地登记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征地和土地储备阶段已进行过土地权属审查的提交《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复印件);
  8、用地单位确需对原有用地范围进行分割的,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划拨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
  9、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划拨用地批复(复印件);
  10、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明确划拨供地的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及已取得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11、防洪费缴款发票(复印件),属于减免的提交减免的证明材料(原件);
  12、拆迁结案表(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3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9条
  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200号修改)第3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按出让合同的约定需缴纳地价款
  办理时限:16个工作日(不包括地价评审时间)
  办理结果:《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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