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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则》的通知

  1、市人民政府批准协议出让的批准文件;
  2、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落实预审意见;
  3、取得发改部门批准文件;
  4、取得规划部门用地及建设规模的批准文件;
  5、取得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且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6、未被司法机关查封土地使用权。
  申请材料:
  1、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原件);
  2、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书(原件)。新建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1)申请出让的宗地位置及面积、界址,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平面界址、竖向界址;(2)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物现状;(3)申请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包括文件依据及规划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规划用途等;(4)已取得发改部门、规划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征地、划拨的文件;(5)地价评估及审定地价水平情况;(6)开发建设计划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进度、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等;(7)申请建设项目的特殊情况;(8)申请出让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需按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并明确划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9)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现状项目申请书内容同新建项目申请书内容的(1)、(2)、(3)、(5)、(7)、(9)项。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港澳台),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原件),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的,委托书应经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原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并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4、土地评估报告(原件)。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复印件)和土地评估结果报告(原件);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土地评估技术报告(原件)两份及结果报告(原件),北京市地价审定表(原件)、宗地位置示意图(复印件)、现场照片十份,以及项目情况介绍光盘一张;
  5、出让合同附件:
  (1)合同附图(原件)一式五份;
  (2)申请出让土地上的建筑物有两种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经营性用途的,提交各类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图各五份(原件,加盖公章)。
  6、合作建设项目提交合作建设各方的协议书(复印件),及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请人办理土地出让的证明文件(原件);
  7、军用土地办理出让手续的,提交总后勤部的批准文件(原件);
  8、规划的配套学校、医院等要求办理出让手续的,提交市(区)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复印件);
  9、需加快签订合同的,按照北京市地价办公室确定的暂定地价先签订合同,并作出按照最终审定的地价调整的承诺和预签申请(原件);
  10、属于新征地项目,提交征地批复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11、根据土地登记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征地和土地储备阶段已进行过土地权属审查的提交《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复印件)。
  12、用地单位确需对原有用地范围进行分割的,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
  13、申请人为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提交合作企业、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以及公司章程、合作合同(复印件)。
  (一)属于新建项目,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及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复印件);
  2、发改部门核发的项目核准批复或项目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复印件);
  4、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钉桩成果(复印件);
  5、建筑物内有地下人防的,提交市民防局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图纸(复印件);
  6、设计单位关于建设项目面积及用途的说明(原件);
  (二)属于现状项目,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涉及企业改制更名的,提交国资部门或原批准改制的部门,或具备资产管理权的上级单位出具该土地使用权已作为改制资产划入改制后企业,并同意其办理土地出让的证明文件(原件);
  企业重组、上市,因土地资产划转而名称不一致的,提交与之相关的市人民政府及国资部门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确权证明文件(原件)。《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权利人、《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载权利人或《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确定的权利人与申报单位名称不一致的,提交名称一致的证明文件(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或《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确定的土地坐落不一致的,提交坐落一致的证明文件(原件);
  3、涉及国有企业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提交国资部门或具备资产管理权的上级单位出具同意办理土地出让的证明文件(原件);
  4、中央在京单位办理出让手续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和国管局的同意意见(原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变更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或分局
  承办部门: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或分局
  市局签订出让合同的,由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办理;
  分局签订出让合同的,由分局办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3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9条
  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200号修改)第3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16个工作日(不包括重新评审地价时间)
  办理结果:《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已签订《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申请人与立项批准文件确定的项目开发建设主体、规划批准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征地或划拨批准文件的主体一致;
  3、属于工业项目用途改为科研、研发类用途的,取得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申请材料:
  1、 出让合同变更申请书(原件);
  2、出让合同变更申请表(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港澳台),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原件),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4)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的,委托书应经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原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并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4、 出让合同(包括签订的所有补充协议)及附件、附图(复印件)。
  ( 一) 属于规划建筑面积、用途变更,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出让合同所依据的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或《规划方案调整的复函》及附图,或《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附件、附图,或《规划意见书》(书面规划条件)及附图,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或《原则同意补办规划手续的函》(上述相关附图需用红笔勾出用地范围,并压红线盖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压红线签字);
  2、需重新评审地价水平的,提交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原件)三份、地价审定表(原件)、宗地示意图(复印件)十份;
  3、设计说明(按规范样本出具)(原件);
  4、项目涉及人防工程的,提交民防部门批准文件及有关图纸(复印件)。
  (二)属于宗地出让面积、宗地出让范围变更,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涉及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新的规划用地批准文件及用地钉桩成果(复印件);
  2、不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3、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且变更范围小于原出让宗地范围的,提交下列材料:
  (1)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008年1月1日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2)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
  4、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且变更范围大于原出让宗地范围的,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范围属于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审查范围内的,提交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复印件),并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
  (2)变更范围超出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审查范围的,提交《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5、宗地类型为共用土地的,提交宗地分摊说明或各共用方的宗地面积分摊协议(原件);
  6、需重新评审地价水平的,提交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原件)一式三份、地价审定表(原件)、宗地示意图(复印件)一式十份;
  7、宗地调整情况说明(原件)及调整前后宗地范围对比图(原件)。
  (三)属于受让方名称变更,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受让方名称更名批准机关核发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企业改制更名的,提交国资部门或原批准改制的部门,或具备资产管理
  权的上级单位出具该土地使用权已作为改制资产划入改制企业的,同意其办理更名的证明文件(原件);
  3、 企业重组、上市,因土地资产划转变更名称的,提交与之相关的市人民政府及国资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属于冲抵地价款,还需提交缴纳所有相关款项票据(复印件)。
  (五)属于核减“四源费”、大市政费,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缴纳所有相关款项票据(复印件);
  2、市发改委核减“四源费”、大市政费的批准文件(原件)。
  (六)属于实测面积变更,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出让范围内全部建筑的《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房屋登记表和房地平面图(原件)(加盖测绘单位章及市勘查测绘所或市住建委备案章);
  2、竣工测绘成果说明(原件);
  3、宗地测绘文件:
  a、涉及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新的规划用地批准文件及用地钉桩成果;
  b、不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c、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且变更范围小于原出让宗地范围的,提交下列材料:
  (1)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008年1月1日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2)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
  d、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且变更范围大于原出让宗地范围的,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范围属于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审查范围内的,提交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复印件),并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
  (2)变更范围超出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审查范围的,提交《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e、宗地类型为共用土地的,提交宗地分摊说明或各共用方的宗地面积分摊协议(原件);
  f、宗地调整情况说明(原件)及调整前后宗地范围对比图(原件)。
  4、已缴纳地价款、资金占用费、滞纳金、契税的发票(契税发票提交通知联原件,其余提交复印件);
  5、竣工建筑面积符合规划要求的证明文件:
  (1)2002年1月1日以前竣工的项目(以竣工备案日期或工程竣工核验单上的日期为准)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单栋建筑的竣工实测面积与《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面积相比,其误差应控制在每幢建筑面积的正负5%以内,且绝对值不得超过300平方米。超出上述范围的,取得更改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2002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项目,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附件需盖验收合格章)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6、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楼牌审批文件(复印件);
  7、出让合同文本中约定地价水平为暂定价的,提交审定的《地价水平通知单》(复印件);
  8、《开工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
  9、《工程竣工核验单》或《工程竣工备案表》(复印件);
  10、宗地平面图五份(原件,用红笔勾出用地范围,并压红线盖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压红线签字)。
  (七)属于地价水平变更,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已缴纳地价款、资金占用费、滞纳金、违约金及契税的发票(复印件);
  2、地价水平通知单(复印件)。
  (八)属于依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变更原受让方,且原受让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2、 原出让土地面积属于部分协助执行的,提交法院核发的需执行范围的证明文件(原件);
  3、政府土地收益(地价款)、契税缴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合同变更如同时涉及不同方面,需同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合同变更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或分局
  承办部门: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或分局
  市局签订出让合同的,由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办理;
  分局签订出让合同的,由分局办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3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9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16个工作日(不包括重新评审地价时间及政府储备土地和入市交易联席会议审查时间)
  办理结果:《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已签订经营性用地《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纳了出让合同定金;
  2、申请人与立项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一致;
  3、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申请材料:
  1、出让土地合同变更申请书(原件);
  2、出让土地合同变更申请表(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港澳台),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原件),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4)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的,委托书应经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原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并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4、出让合同(包括签订的所有补充协议)及附件、附图(复印件);
  5、定金或含定金的缴纳凭证(复印件)。
  ( 一)属于规划建筑面积、用途变更,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出让合同所依据的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或《规划方案调整的复函》及附图,或《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附件、附图,或《规划意见书》(书面规划条件)及附图,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或《原则同意补办规划手续的函》(上述相关附图需用红笔勾出用地范围,并压红线盖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压红线签字);
  2、需重新评审地价水平的,提交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原件)一式三份、地价审定表(原件)、宗地示意图(复印件)一式十份;
  3、设计说明(原件,按规范样本出具);
  4、 项目涉及人防工程的,提交民防部门批准文件及有关图纸(复印件)。
  (二)属于宗地出让面积、宗地出让范围变更,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涉及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新的规划用地批准文件及用地钉桩成果(复印件);
  2、不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3、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且变更范围小于原出让宗地范围的,提交下列材料:
  (1)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008年1月1日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2)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
  4、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且变更范围大于原出让宗地范围的,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范围属于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审查范围内的,提交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复印件),并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
  (2)变更范围超出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审查范围的,提交《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5、因配套移交后出让宗地范围、出让宗地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配套移交相关政府或公用部门的移交协议(复印件);
  6、宗地类型变更为共用宗地的,提交宗地分摊说明或各共用方的宗地面积分摊协议(原件);
  7、宗地调整情况说明(原件)及调整前后宗地范围对比图(原件)。
  (三)属于受让人名称变更,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原件),重新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按出让合同约定新注册的项目公司,提交原营业执照(复印件);
  2、按出让合同约定新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出让合同原受让人提交连带担保责任函(原件)。受让人如为竞买联合体,提交联合竞买协议(复印件);
  3、按出让合同约定新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新公司章程、入资证明等备案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工商管理部门的档案查询章);
  4、企业重组、上市,因土地资产划转变更名称的,提交与之相关的市人民
  政府及国资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属于依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变更原受让方,且原受让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2、 原出让土地面积属于部分协助执行的,提交法院核发的需执行范围的证
  明文件(原件);
  3、 政府土地收益(地价款)、开发补偿费及契税缴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合同变更如同时涉及不同方面,需同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市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按租赁合同的约定需缴纳地价款(年租金)
  办理时限:16个工作日(不包括地价评审时间和市人民政府审批时间)
  办理结果:《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不属于新建经营性开发用地项目;
  2、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落实预审意见;
  3、取得发改部门的批准文件;
  4、取得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5、取得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且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6、未被司法机关查封土地使用权;
  7、具备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书(原件)。新建项目内容包括:(1)申请租赁的宗地位置及面积、界址,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平面界址、竖向界址;(2)申请租赁宗地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物现状;(3)申请租赁宗地的规划条件,包括文件依据及规划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规划用途等;(4)已取得发改、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征地、划拨的文件;(5)地价评估及审定地价水平情况;(6)开发建设计划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进度、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等;(7)申请建设项目的特殊情况;(8)申请租赁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需按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并明确划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9)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需加快合同签订的,可申请按照北京市地价办公室确定的暂定地价先签订合同,并作出按照最终审定的地价调整的承诺;
  现状项目申请书内容同新建项目申请书内容的(1)、(2)、(3)、(5)、(7)、(9)项。
  2、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申请表(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港澳台),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原件),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的,委托书应经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原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并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4、土地评估报告(原件)。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复印件)(包含年租金水平)和土地评估结果报告(原件)(包含年租金水平);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土地评估技术报告(原件)(包含年租金水平)两份及结果报告(原件)(包含年租金水平),北京市地价审定表(原件)、宗地位置示意图(复印件)、现场照片十份,以及项目情况介绍光盘一张;
  5、租赁合同附件:
  (1)合同附图(原件)一式五份;
  (2)申请预签合同的,提交同意按最终审定的地价水平调整租赁合同地价款的书面承诺(原件);
  6、合作建设项目提交合作建设各方的协议书(复印件),及除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请人办理土地租赁的证明文件(原件);
  7、中央在京单位办理出让手续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和国管局的同意意见(原件);其他国有单位办理出让手续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委的同意意见(原件)。
  (一)属于新建项目,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及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复印件);
  2、发改部门项目核准批复或项目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复印件)及用地钉桩成果(原件);
  4、建筑物内有地下人防的,提交市民防局批准文件及有关图纸(复印件);
  5、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说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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