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复印件);
5、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6、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及采矿权价款(或出让金)缴费证明(复印件);
7、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凭证(复印件);
8、有效期内的发改、安全、环保等主管部门的意见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9、开采矿泉水的,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变更)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开发处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16条;
2、《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15条;
3、《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
13条第一款。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
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1992]价费字251号);
3、《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
收费标准:
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采矿许可证》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1、变更矿区范围;
2、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3、变更开采方式;
4、矿山企业名称变更;
5、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
6、变更生产规模。
申请材料:
1、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及采矿权价款(或出让金)缴费证明(复印件);
4、国有矿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5、在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6、在有效期内发改、安全、环保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7、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凭证(复印件);
8、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和变更开采方式的提交以下材料:
(1)以国家直角坐标网(三度带坐标)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1:10000)(复印件);
(2)经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复印件);
(3)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
(4)经评审确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复印件);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
9、经依法批准转让(出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批准转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0、开采矿泉水的,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注销)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开发处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16条;
2、《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16条;
3、《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
13条第一款。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注销采矿许可证通知书》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
2、停采或闭坑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已评审认定;
3、已取得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关闭该矿山的批准文件。
申请材料:
1、 采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4、《停采或闭坑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复印件);
5、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关闭该矿山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6、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凭证(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开采矿产资源(地热)审批(新办)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地热处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16条;
2、《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3条第三款;
3、《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
13条第一款。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
1、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1992]价费字251号);
3、《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
收费标准:
1、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采矿登费:新建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变更登记、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3、采矿权价款:以矿业权评估价格为基础审定的价格确定。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采矿许可证》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已取得申请事项相应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或地热井成井资料;
2、已取得申请事项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
申请材料:
1、 采矿权(地热)申请登记书(原件);
2、 采矿权人开采地热申请报告(原件),内容包括:采矿权人申请单位名称,
拟申请开采地区所处交通位置,拟开发地热的用途、预计用量、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及采用的节能节水方式和设施;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探矿权人申请采矿的,提交《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出让)取得的提交转让批准文件(复印件);
5、采矿权实地核查表、申请登记范围图(原件);
6、《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或地热井成井资料(复印件);
7、有设计资格单位编制的《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内容包括:申请开采地区位置、地质情况、最大允许开采量;申请登记范围、利用规模、开采方式、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及节能节水措施和设施等内容;
8、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9、矿业权评估、确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10、矿业权价款已缴纳的证明(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开采矿产资源(地热)审批(延续)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地热处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16条;
2、《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7条;
3、《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
13条第一款。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采矿许可证》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采矿许可证届满前30日
申请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4、 矿产资源开采历史情况报告(原件)及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
5、《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或地热井成井资料(复印件);
6、矿业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复印件);
7、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凭证(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开采矿产资源(地热)审批(变更)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地热处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16条;
2、《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13条;
3、《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
4条;
4、《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
13条第一款。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
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1992]价费字251号);
3、《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
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收费100元。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采矿许可证》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1、变更登记范围;
2、变更单位名称;
3、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
申请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4、采矿权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5、变更单位名称的,提交法人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6、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变更,提交批准转让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矿区范围变更的,提交变更范围的范围图和矿业权实际核查表(原件);
8、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凭证(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开采矿产资源(地热)审批(注销)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地热处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16条;
2、《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16条;
3、《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
13条第一款。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注销采矿许可证通知书》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停止开采地热,不再利用地热井。
申请材料:
1、 采矿权(地热)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4、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凭证(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矿产资源勘查审批(新办)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12条;
2、《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
4条;
3、《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
10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
1、《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2、 《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国家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
收费标准:
1、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勘查年度至第三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勘查登记费:50元。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2、申请探矿权必须由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进行勘查;
3、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交的银行资金证明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探矿权人申请新立探矿权时,应将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所需的资金累计计算,并提交相应资金证明;
4、取得经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
5、申请登记范围基于1980西安坐标系测算的经纬度范围拐点坐标;如果申请登记范围已有他人依法取得的探矿权或采矿权,不能重复设置探矿权;
6、申请到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勘查的,需经过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缴纳探矿权价款。
申请材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探矿权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两份;
4、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5、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
6、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1)计划项目:需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的勘查计划、地方财政出资勘查下达的勘查计划(复印件);
(2)勘查合同: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双方签定的有效合同(原件);
(3)委托勘查:国家出资勘查的项目,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原件)。
7、银行核发的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
8、勘查实施方案及其评审意见书(原件);
9、勘查项目交通位置图(复印件)一式两份。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矿产资源勘查审批(延续)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12条;
2、《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
10条;
3、《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
10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
1、《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2、《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国家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
收费标准:
1、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勘查年度至第三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勘查登记费:50元。
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 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2、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
3、在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4、提交了年度检查报告。
申请材料:
1、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1)计划项目:需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的勘查计划、地方财政出资下达的勘查计划(复印件);
(2)勘查合同: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双方签定的有效合同(原件);
(3)委托勘查:国家出资勘查的项目,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原件)。
5、银行核发的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
6、经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原件);
7、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8、探矿权年度检查报告(原件),内容包括探矿权年度检查报告书、项目资金支出财务核算表、本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缴纳证明;
9、探矿权申请区块登记图(原件)一式两份。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矿产资源勘查审批(变更)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12条;
2、《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
22条;
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理》第10条第一款。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
1、《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2、 《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国家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
收费标准:
1、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勘查年度至第三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勘查登记费:50元。
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1、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2、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3、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块范围;
4、改变勘查工作对象;
5、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地址;
6、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
申请材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