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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则》的通知

  3、探矿权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两份;
  4、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5、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1)计划项目:需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工业局批准的勘查计划、地方财政出资批准的勘查计划(复印件);
  (2)勘查合同: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双方签定的有效合同(原件);
  (3)委托勘查:国家出资勘查的项目,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原件)。
  6、银行核发的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
  7、合并、分立探矿权,变更勘查矿种的,应提交经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原件);
  8、勘查项目交通位置图(复印件)一式两份;
  9、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10、变更勘查范围的,需提交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
  11、依法批准转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2、探矿权年度检查报告(原件),内容包括探矿权年度检查报告书、项目资金支出财务核算表、本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交纳证明。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矿产资源勘查审批(保留)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12条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1条第二款;
  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10条第一款。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2、《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国家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
  收费标准:
  1、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勘查年度至第三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勘查登记费:50元。
  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2、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
  3、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了可供开采的矿体;依据地质勘查报告的储量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
  4、在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申请;
  5、保留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
  6、保留期限每次最长不得超过2年。
  申请材料:
  1、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4、探矿权完成报告及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决议(原件,第一次申请保留时提交);
  5、探矿权年度检查报告(原件,内容包括项目财务支出核算报表及本年度探矿权使用费缴纳证明)。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矿产资源勘查审批(注销)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12条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4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探矿权注销通知书》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2、缴纳了探矿权费用;
  3、完成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
  4、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不申请保留探矿权;
  5、申请采矿权;
  6、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
  申请材料:
  1、探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探矿权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两份;
  4、勘查项目交通位置图(复印件)一式两份;
  5、探矿权费用缴纳证明(复印件);
  6、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
  7、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及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
  8、探矿权年度检查报告(原件,内容包括项目财务支出核算报表及本年度探矿权使用费缴纳证明)。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矿产资源勘查(地热)审批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地热处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12条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
  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13条第一款;
  4、《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第8条第一款。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2、《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部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1992]价费字251号);
  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
  收费标准:
  1、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勘查年度至第三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勘查登记费:50元;
  3、探矿权价款:以矿业权评估价格为基础审定的价格确定。
  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 申请勘查范围矿业权属无争议;
  2、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单位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3、具有申请勘查项目如期开展、及时进行必须的资金;
  4、勘查实施方案已经专家评审通过。
  申请材料:
  1、矿产资源勘查(地热)申请书(原件,内容包括:勘查申请单位名称,拟勘查地区所处交通位置,采用的勘查方式、方法,拟开发地热的目的及用途);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原件,内容包括:拟开发地热的用途、预计用量及将采用的节能节水方式、设施及利用示意框图);
  5、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及区块范围图(一、三)(原件)一式两份;
  6、勘查项目交通位置图(复印件)一式三份;
  7、探矿权申请范围实地核查表(复印件);
  8、勘查工作计划、合同、委托及资金证明:
  (1)国家出资勘查的,提交国家下达的具有资金保证的地质勘查工作计划任务书(复印件);
  (2)探矿权申请人与地质勘查实施单位不是同一主体的,提交勘查合同及银行核发的资金证明(原件),勘查合同包括:①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双方签定的有效合同复印件2份;②探矿权人和质量技术监督单位签定的质量技术监督协议;③探矿权申请人向勘查单位提交的勘查委托书;
  (3)委托他人申请探矿权的,提交勘查委托书和银行核发的资金证明(原件);
  (4)用自有资金下达地质勘查工作计划的,提交银行核发的资金证明(原件)。
  9、经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及评审意见书(原件);
  10、需进行探矿权价款处置的,提交探矿权评估材料及价款处置凭证(原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采矿权转让审批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开发处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6条第一款;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4条
  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8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采矿权转让批准书》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申请材料:
  1、 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4、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复印件);
  5、矿产资源开采历史情况报告(原件)和经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
  6、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凭证(复印件);
  7、采矿权评估、确认材料(原件);
  8、发改、安全、环保等部门出具的意见(复印件);
  9、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采矿权(地热)转让审批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地热处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6条第一款;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4条
  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8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采矿权(地热)转让批准书》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转让人取得采矿许可证满一年;
  2、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采矿权属无争议;
  3、转让人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
  4、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申请材料:
  1、 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转让人和受让人签定的采矿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5、地热开采情况报告(原件);
  6、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凭证(复印件);
  7、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提交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文件(原件);
  8、采矿权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探矿权转让审批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6条第一款;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4条
  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8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探矿权转让通知书》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自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已经缴纳探矿权费用;
  4、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申请材料:
  1、探矿权转让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转让人和受让人签定的转让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4、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证明材料(原件);
  5、探矿权缴费证明(复印件);
  6、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或经批准的储量报告(原件);
  7、《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8、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包括技术人员清单、设备仪器清单、资金证明(原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开办独立选(洗)矿厂审批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开发处
  办理依据:《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28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开办独立选(洗)矿厂批准书》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具有申请开办独立选(洗)矿厂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选矿设计;
  3、已划定选(洗)矿厂厂区位置;
  4、选(洗)矿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已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材料:
  1、开办独立选(洗)矿厂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2)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开办独立选(洗)矿厂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4、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选矿设计(复印件);
  5、选(洗)矿厂厂区布置图(含尾矿库的设置,尾矿排出点的位置)(复印件);
  6、选(洗)矿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处
  办理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22条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5条第二款。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一)甲级资质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3、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十名;
  4、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10%;
  5、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五项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6、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7、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二)乙级资质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3、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八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人;
  4、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10%;
  5、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十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6、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7、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三)丙级资质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3、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两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五名;
  4、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10%;
  5、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6、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申请材料:
  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设立评估单位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以及任命、聘用文件(原件);
  5、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主要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7、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8、管理水平与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其证明文件(复印件);
  9、技术设备清单(原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审批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处
  办理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36条第二款;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4条第二款。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一、勘查资质
  (一)甲级资质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3、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10%;
  4、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5、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6、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 乙级资质
  1、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3、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10%;
  4、 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5、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6、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三) 丙级资质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3、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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