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5、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设计资质
(一)甲级资质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
3、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八名;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10%;
4、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5、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6、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3、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10%。
4、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5、 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6、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3、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10%;
4、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5、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三、施工资质
(一)甲级资质
1、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
3、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10%;
4、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5、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6、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二)乙级资质
1、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
3、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10%;
4、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5、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6、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三)丙级资质
1、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3、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10%;
4、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5、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申请材料:
1、资质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设立评估单位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原件);
5、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原件)、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原件)、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明(复印件);
6、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7、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原件);
8、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9、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原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处
办理依据:
1、《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
36条第二款;
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
5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批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人;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人;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
申请材料:
1、 资质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 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原件);
4、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原件);
5、 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
委托书、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复印件);
6、主要监理设备清单(原件);
7、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材料(原件);
8、近五年内无质量事故证明(原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审批(新办)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
办理依据: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
2条、第
3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时间)
办理结果:《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具有与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具有资格的勘查技术人员;
3、具有与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勘查设备、仪器;
4、具有与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申请材料:
1、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勘查技术人员名单(原件),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有效劳动合同、董事会章程(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
5、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和相应证明材料(原件);
6、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7、地质勘查资质报盘数据。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审批(变更)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
办理依据: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
14条第一款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时间)
办理结果:《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
2、已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3、已取得工商变更登记或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的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
4、工商变更登记或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地质勘查资质报盘数据。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出让后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项目类型:行政服务
办理机关:市国土资源局或分局
承办部门: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或分局
市局签订出让合同的,由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办理;
分局签订出让合同的,由分局办理。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39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25条;
3、《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200号修改)第
20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不包括地价评审时间)
办理结果:《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转让方(原受让方)与出让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地价款及契税已全部付清,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3、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4、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或者未有司法机关查封的;
5、转让受让方承接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如改变规划用途和用地条件须经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申请材料:
1、转让方和转让受让方共同提交的转让申请(原件);
2、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原件)一式四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企业法人的,分别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非企业法人的,分别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转让方和受让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转让方和受让方委托办理的,分别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复印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6、土地出让合同及其变更协议、政府土地收益(地价款)(含出让契税、资金占用费、滞纳金、违约金)缴款收据(复印件);
7、投资情况说明[包括项目计划投资总额、实际投资总额(包括具体细项及每项的投资额)]和项目形象进度(地上现状、工程现状等)的证明材料(原件)。
8、转让出让合同中的部分土地或部分建筑物的,提交转让宗地的用地钉桩成果及附图、部位图(复印件);
9、土地评估报告(原件);
10、转让方对转让宗地内的房地产是否办理房地产预售登记、是否抵押等情况的说明(原件)。已经预售登记或设定抵押的,须有购买人、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原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办理地价款缴纳情况证明书
项目类型:行政服务
办理机关:市国土资源局或分局
承办部门: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或分局
市局签订出让合同的,由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办理;
分局签订出让合同的,由分局办理。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16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55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14条;
4、《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200号修改)第
15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16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地价款缴纳情况证明书》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申请人与出让合同主体一致;
2、申请人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已全额支付地价款及其他费用。
申请材料:
1、地价款缴纳情况证明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出让合同及附件、附图(含已签订的补充协议)(复印件);
4、已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项目,提交该项目全部的地价款正式发票(复印件)、转让登记表(复印件)、带有出让合同号的转让契税发票通知联原件(需银行加盖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式样相符的收(转)讫章);2005年1月1日前缴纳出让契税的,提交契税发票(复印件);
5、受让方缴纳的地价款、资金占用费、滞纳金或违约金的正式发票(复印件)及带有出让合同号的出让契税发票通知联原件(需银行加盖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式样相符的收(转)讫章);2005年1月1日前缴纳出让契税的,提交契税发票(复印件);
6、2005年1月1日前市局签订的出让合同并位于远郊区县的项目,且由远郊区县开具缴费通知单的,提交该项目所在分局或财政局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已全额缴清地价款、契税、资金占用费、滞纳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如该证明为2008年4月24日以前出具的,还需提交项目所在远郊区县分局重新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7、招标、拍卖、挂牌的项目,提交与一级开发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复印件)及招拍挂文件约定的收取土地开发补偿费单位出具的已按约定支付补偿款的证明(原件);如申请单位已按补偿协议的约定支付完补偿款后,一级开发单位未出具补偿款缴清证明材料的,可由市或区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证明相关情况,并出具开发补偿款缴清证明材料(原件);
8、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约定支付部分开发补偿费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在项目竣工后需提交招拍挂文件约定的收取土地开发补偿费单位出具的已全额支付补偿款的证明(原件);
9、原出让合同为暂定地价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原件);
10、《地价款缴纳情况证明书》用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新建项目全部竣工的:提交依据实测结果签订的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
(2)现状项目及新竣工现状补办项目的:
①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房屋登记表和房地平面图(原件,加盖测绘单位公章及市房地产勘查测绘所或市住建委备案章);
②竣工测绘成果说明(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及测绘单位公章);
③竣工建筑面积符合规划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002年1月1日以前竣工的项目(以竣工备案日期或工程竣工核验单上的日期为准):单栋建筑的竣工面积与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面积相比,其误差应控制在每幢建筑面积的5%以内,且绝对值不得超过300平方米。超出上述范围的,应取得规划部门核发更改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002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项目,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附件需盖验收合格章)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④地名办审定地名的批准文件或公安部门审定门牌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⑤不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a.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b.《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⑥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且变更范围小于原出让宗地范围的,提交下列材料:
a.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008年1月1日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b.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
⑦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且变更范围大于原出让宗地范围的,提交下列材料:
a.变更范围属于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审查范围内的,提交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复印件),并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
b.变更范围超出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审查范围的,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新的规划用地批准文件和按照新批准的规划范围办理的《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⑧《开工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
⑨《工程竣工核验单》或《工程竣工备案表》(复印件);
⑩宗地平面图5份(复印件,勾红线,压红线盖章);
○11根据项目审核情况,如涉及变更的,补充提交依据实测结果签订的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
11、属于依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变更出让合同受让方的,提交契税缴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项目类型:行政服务
办理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征地处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3条第一款第三项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建设用地批准书》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 已办理征地结案;
2、 需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已缴纳完毕。
申请材料:
1、用地单位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征地批复或城市建设用地(农转用)的批复(复印件);
4、征地结案表(原件);
5、 工程进度计划(原件);
6、 标注用地位置的1:2000的地形图(原件)一式三份;
7、 规划意见书(复印件);
8、 用地钉桩成果(复印件);
9、 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免税凭证(原件,不涉及耕地占用税的项目不提交)。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集体土地征收前期工作
项目类型:行政服务
办理机关: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承办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5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0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等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 征地实施主体与有关批准文件一致;
2、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 涉及征收农用地已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4、 涉及规划调整的,已经调整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5、 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申请材料:
1、 土地情况调查表(原件);
2、 补偿协议(原件);
3、 村民会议决定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原件);
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
5、 发改部门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中央单位的建设
项目在国家发改委或国家部委立项的,还需提交市住建委核发的《项目计划通知书》(复印件);
6、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复印件)或《规划条件》及附件、附图(复印件);
7、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钉桩成果(原件);
8、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
9、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使用林地的意见(原件,不占用林地的免交);
10、《建设项目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查意见》(原件)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查意见》(原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要求做的免交);
1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及专家评审意见(原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要求做的免交);
12、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提交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附图(原件);
13、《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一式两份;
14、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报国务院审批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5、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策等情况的说明(原件);
16、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证会会议纪要、专家论证意见(原件);
17、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评估报告(原件);
18、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原件,非公路项目免交);
19、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前期工作
项目类型:行政服务
办理机关: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4条第一款、第
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