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
土地登记办法》第
3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括市国土资源局审批时间)
办理结果:《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方式:当事人单方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地价款;
2、取得主管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调查成果(原件):
(1)地籍调查表;
(2)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3)宗地图。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正本)(复印件)和地价款缴纳情况证明书(原件);
4、核发过土地权利证书的提交原土地权利证书(原件);
5、地上有建筑物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主管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原件);
8、契税的完税凭证(复印件)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初始登记(驻京军队、武警、保密单位)
项目类型:行政服务
审批机关:市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11条第三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5条第一款;
3、《
土地登记办法》第
3条、第
27条、第
28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括市人民政府审批时间)
办理结果:《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方式:当事人单方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地价款
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调查成果(原件):
(1)地籍调查表;
(2)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3)宗地图。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正本)(复印件)和地价款缴纳情况证明书(原件);
4、核发过土地权利证书的提交原土地权利证书(原件);
5、地上有建筑物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驻京军队、武警不提交;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驻京军队、武警不提交;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 契税的完税凭证(复印件)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初始登记(其他单位或个人)
项目类型:行政服务
审批机关: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11条第三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5条第一款;
3、《
土地登记办法》第
3条、第
27条、第
28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括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时间)
办理结果:《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方式:当事人单方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地价款
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调查成果(原件):
(1)地籍调查表;
(2)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3)宗地图。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正本)(复印件)和地价款缴纳情况证明书(原件);
4、核发过土地权利证书的提交原土地权利证书(原件);
5、地上有建筑物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的,委托书应经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原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并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7、契税的完税凭证(复印件)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作价出资或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初始登记
项目类型:行政服务
审批机关:中央单位的为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其他单位的为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11条第三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5条第一款;
3、《
土地登记办法》第
3条、第
30条;
4、《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
土地登记办法》第
3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括市国土资源局或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时间)
办理结果:《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方式:当事人单方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
2、 已签订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
3、 属于中央单位的取得主管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调查成果(原件):
(1)地籍调查表;
(2)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3)宗地图。
3、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及合同(复印件);
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办理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属于中央单位的提交主管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原件);
7、契税的完税凭证(复印件)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国家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初始登记
项目类型:行政服务
审批机关:中央单位的为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其他单位的为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11条第三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5条第一款;
3、《
土地登记办法》第
3条、第
29条;
4、《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
土地登记办法》第
3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括市国土资源局或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时间)
办理结果:《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方式:当事人单方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 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缴纳土地租金;
2、 属于中央单位的取得主管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调查成果(原件):
(1)地籍调查表;
(2)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3)宗地图。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及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原件);
4、已核发过土地权利证书的提交原土地权利证书(原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属于中央单位的提交主管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原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初始登记
项目类型:行政服务
审批机关:中央单位的为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其他单位的为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11条第三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5条第一款;
3、《
土地登记办法》第
3条、第
31条;
4、《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
土地登记办法》第
3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括市国土资源局或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时间)
办理结果:《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方式:当事人单方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 取得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
2、 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合同;
3、 属于中央单位的取得主管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调查成果(原件):
(1)地籍调查表;
(2)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3)宗地图。
3、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复印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合同(原件);
5、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办理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属于中央单位的提交主管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原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土地抵押权初始登记
项目类型:行政服务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办理依据:《
土地登记办法》第
3条、第
36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并注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申请方式:当事人双方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2、 已签订主债权债务合同和抵押合同。
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 主债权债务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4、 抵押物价值确认单或评估报告(原件);
5、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提交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销售或未销售证明(原件);
6、国家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提交市国土资源局批准文件(原件);
7、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提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8、在建工程抵押的,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和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销售或未销售证明(原件);
9、房屋所有权抵押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房屋他项权利证》(复印件);
10、属于以部分土地抵押的,应提交测绘单位出具的抵押土地面积的证明材料(原件);
11、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属于在京中央单位的,提交主管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原件);
13、以集体所有制企业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原件);
14、属于《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的,应提交其他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15、抵押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抵押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的,委托书应经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原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并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16、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材料:
(1)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的,提交《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
抵押权人为典当行等特许经营机构的提交商务部颁发的《特许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办理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地役权初始登记
项目类型:行政服务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办理依据:
《
土地登记办法》第
3条、第
37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并注记《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方式:当事人双方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2、已签订地役权合同。
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地役权合同(原件);
4、中央单位提交主管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原件);
5、以共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登记证明(原件);
6、供役地已经设定土地抵押权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设立地役权的证明(原件);
7、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3)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的,委托书应经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原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并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土地预告登记
项目类型:行政服务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办理依据:
《
土地登记办法》第
3条、第
62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预告登记证明》
申请方式:当事人双方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2、 土地使用权未被查封或未设定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已经设定土地抵押权的,提交土地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原件);
4、土地权利转让协议(原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的,委托书应经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原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并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土地异议登记
项目类型:行政服务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办理依据:
《
土地登记办法》第
3条、第
60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异议登记证明》
申请方式:当事人单方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 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的;
2、 土地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
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与原土地登记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有关土地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的,委托书应经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原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并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变更登记(在京中央单位)
项目类型:行政服务
审批机关: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