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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则》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
  3、《土地登记办法》第3条、第40条、第41条、第45条
  4、《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第3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括市国土资源局审批时间)
  办理结果:《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方式:当事人双方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2、 取得土地权属变更证明文件;
  3、 土地使用权未被查封或未设定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地籍调查成果(原件):
  (1)地籍调查表;
  (2)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3)宗地图。
  4、已设定抵押权或地役权的,提交抵押权人或另一方地役权权利人同意变更的证明(原件);
  5、土地权属变更证明文件:
  (1)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提交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在京中央单位之间调整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主管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调整土地及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在京中央单位与地方单位之间调整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主管机关及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土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提交市国土资源局批准保留划拨用地的证明文件(原件)。
  6、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土地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
  7、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变更登记(驻京军队、武警、保密单位)

  项目类型:行政服务
  审批机关:市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
  3、《土地登记办法》第3条、第40条、第41条、第45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括市人民政府审批时间)
  办理结果:《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方式:当事人双方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2、 取得土地权属变更证明文件;
  3、土地使用权未被查封或未设定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地籍调查成果(原件):
  (1)地籍调查表;
  (2)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3)宗地图。
  4、已设定抵押权或地役权的,提交抵押权人或另一方地役权权利人同意变更的证明(原件);
  5、土地权属变更证明文件:
  (1)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提交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军队之间调整划拨土地使用权,涉及跨总部、跨兵种或跨军区的,提交总后勤部营房管理部门批准调整土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军队总部内、兵种内或军区内调整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提交总部、兵种或军区营房管理部门批准调整土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武警部队之间调整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提交武警总部营房管理部门批准调整土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军队、武警与地方单位之间调整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提交相关主管机关及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土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驻京军队、武警不提交;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驻京军队、武警不提交;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变更登记(其他单位或个人)

  项目类型:行政服务
  审批机关: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
  3、《土地登记办法》第3条、第40条、第41条、第45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括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时间)
  办理结果:《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方式:当事人双方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2、 取得土地权属变更证明文件。
  3、土地使用权未被查封或未设定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地籍调查成果(原件):
  (1)地籍调查表;
  (2)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3)宗地图。
  4、已设定抵押权或地役权的,提交抵押权人或另一方地役权权利人同意变更的证明(原件);
  5、土地权属变更证明文件:
  (1)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提交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市、区县所属行政机关、国有事业单位依法调整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土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提交批准保留划拨用地条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变更登记

  项目类型:行政服务
  审批机关:在京中央单位的,批准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审批);驻京军队、武警、保密单位的,批准机关为市人民政府;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批准机关为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
  3、《土地登记办法》第3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5条
  4、《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第3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括市国土资源局或市、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时间)
  办理结果:《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方式:当事人双方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2、 取得变更证明材料;
  3、土地使用权未被查封或未设定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地籍调查成果(原件):
  (1)地籍调查表;
  (2)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3)宗地图。
  4、变更证明材料:
  (1)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涉及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提交受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依法转让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原件);
  (3)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协议、合同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因处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签订的处分土地使用权的协议或合同(原件);
  (5)因继承、遗赠房屋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继承人或受赠人《房屋所有权证》和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5、已设定抵押权或地役权的,提交抵押权人或另一方地役权权利人同意变更的证明(原件);
  6、属于在京中央单位的,提交主管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原件);
  7、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免税的交原件)和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8、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的,委托书应经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原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并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国家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变更登记

  项目类型:行政服务
  审批机关:在京中央单位的,批准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审批);驻京军队、武警、保密单位的,批准机关为市人民政府;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批准机关为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
  3、《土地登记办法》第3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5条
  4、《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第3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括市国土资源局或市、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时间)
  办理结果:《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方式:当事人双方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2、取得变更证明材料;
  3、土地使用权未被查封或未设定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地籍调查成果(原件):
  (1)地籍调查表;
  (2)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3)宗地图。
  4、变更证明材料:
  (1)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涉及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提交受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依法转让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原件);
  (3)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协议、合同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合同(复印件)。
  5、已设定抵押权或地役权的,提交抵押权人或另一方地役权权利人同意变更的证明(原件);
  6、属于在京中央单位的提交主管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原件);
  7、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
  8、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项目类型:行政服务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办理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3条、第43条、第44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注记《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换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申请方式:当事人双方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2、 取得土地抵押权变更证明文件;
  3、 土地使用权未被查封或未设定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4、涉及房地产抵押的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房屋他项权利证》(复印件);
  5、土地抵押权变更证明文件(原件):
  (1)已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提交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或抵押合同补充协议;
  (2)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发生转让的,提交主债权转让合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
  (3)抵押土地面积减少、增加的,提交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或抵押合同补充协议、抵押物部位示意图、抵押物清单,以及地籍测绘单位核发的土地面积证明材料;
  (4)抵押期限变化或抵押权续期的,提交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或抵押合同补充协议。
  6、未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抵押物增加的,提交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未销售证明(原件);
  7、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房地产抵押的,提交董事会决议或同意变更抵押的证明(原件),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8、集体所有制企业变更土地抵押权的,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变更抵押的证明文件(原件);
  9、属于在京中央单位的提交主管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原件);
  10、《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记载了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的,提交其他共有权人同意变更抵押的证明(原件);
  11、抵押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抵押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的,委托书应经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原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并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12、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材料:
  (1)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的,提交《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
  抵押权人为典当行等特许经营机构的,提交《特许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办理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地役权变更登记

  项目类型:行政服务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办理依据:
  《土地登记办法》第3条、第46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注记《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换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申请方式:当事人双方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2、 已签订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或补充协议;
  3、 土地使用权未被查封或未设定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4、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或地役权合同补充协议(原件);
  5、在京中央单位提交主管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原件);
  6、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地役权时提交其他共有权人同意的证明(原件);
  7、供役地已经设定土地抵押权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变更地役权的证明(原件);
  8、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3)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的,委托书应经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原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并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土地权利人名称(姓名)变更登记

  项目类型:行政服务
  审批机关:在京中央单位的,批准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审批);驻京军队、武警、保密单位的,批准机关为市人民政府;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批准机关为区县人民政府;名称(姓名)变更需要变更《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审批。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办理依据:
  1、《土地登记办法》第3条、第47条
  2、《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第3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国有土地使用证》10个工作日(不包括市国土资源局或市、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时间);《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申请方式:当事人单方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2、 取得单位名称(姓名)变更证明材料;
  3、 土地使用权未被查封或未设定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土地权利证书(原件):
  (1)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
  (2)土地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3)需役地权利人或供役地权利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3、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需要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且土地上已设定抵押权或地役权的,提交抵押权人或另一方地役权权利人同意变更的证明(原件);
  4、抵押权人或抵押人名称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或抵押合同补充协议(原件);
  5、需役地权利人或供役地权利人名称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或地役权合同补充协议(原件);
  6、名称(姓名)变更证明材料:
  (1)个人姓名发生变更的,提交户籍部门的姓名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
  (2)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更名前和更名后的《公司章程》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非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批准文件(复印件)。
  7、以出让或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股权、股份或公司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免税的提交原件);
  8、在京中央单位提交主管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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