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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鞍政发[201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全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现就开展新农保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三、缴费标准和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个人缴费按年缴纳。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80%。
  四、建立个人账户
  各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集体补助资金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资助资金和利息;政府补贴资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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