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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80%,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九、基金管理
  新农保实行县(市、区)级统筹。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新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基金财务、统计、稽核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按年度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对冒领基础养老金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农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经办管理服务
  市政府成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宣传、编制、财政、公安、审计、农业、民政、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新农保的行政管理工作。要加强管理,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农村服务资源,加强经办能力建设,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新农保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新农保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农保的行政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管理与经办机构,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
  乡镇(街道)要配备专门人员,村配备代办员,负责经办新农保业务。
  新农保工作费用(含村级代办员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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