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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工商局服务全区中小企业和工农业园区经济发展的三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工商局服务全区中小企业和工农业园区经济发展的三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东署办〔2011〕106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现将《地区工商局服务全区中小企业和工农业园区经济发展的三十二条措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地区工商局服务全区中小企业和工农业
园区经济发展的三十二条措施
(地区工商局  二○一一年六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提升十大农牧特色产业,培育十大工业特色产业,突出十大服务产业”的战略部署,促进全区中小企业和海东工农业园区经济健康发展,地区工商局结合全区实际和工商职能,制定了以下服务全区中小企业和工农业园区经济发展的三十二条措施。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努力扩大企业总量。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着力扩大市场主体总量。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项目。支持无污染及低碳企业发展,促进节能减排和三江源生态建设。

  (二)放宽出资人资格条件。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凡具备法人资格并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不包括国家公务员和党政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均可成为公司股东或股份制企业的出资人。

  (三)拓宽企业出资方式。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允许无形资产出资额占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

  (四)放宽注册资本到位期限。申请设立登记企业,只要首期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3万元,允许其余部分2年内缴足,包括30%的货币资本在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放宽到5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五)放宽企业名称核准。允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申请不冠行政区划名称,并积极协助企业向省局企业注册处汇报后再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不冠行政区划名称。允许服务业企业名称中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新兴服务业,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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