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放宽企业名称行业核准限制。对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如:经营范围中跨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等项目的,并与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的企业,允许企业名称中以“实业”或“产业”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或经营特点。
(七)放宽企业集团核准条件。允许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子公司是指母公司对其他公司进行投资入股后有投资关系的法人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可以申请带有“集团”字样的名称,如,“海东地区宏达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促进企业兼并重组,走规模化、集团化发展的道路。
(八)放宽上市准入条件,支持规模企业上市。大力支持成立3年以上、连续3年盈利且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申报上市股份公司。上市股份公司由省局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由地区局以上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因此,各县局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申请,要依照《
公司法》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积极指导规范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帮助企业做好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股份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前期准备工作,积极主动协助企业向有登记注册权限的省局或地区局申请相关的注册登记。
(九)放宽企业经营范围核定,支持企业前期筹建。对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及名称中含有前置审批项目的企业,允许其使用该名称,经营范围核定为“xxx项目筹建”,待前置审批完成取得相关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根据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经营项目明确核定经营范围,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为企业发展提供便利条件。
(十)指导企业开展股权出质登记和出资融资。以地区局扶大育小名录企业以及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企业为重点,积极支持投资人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权作质押进行股权出质登记,并积极与金融机构联系协调,利用股权质押进行贷款融资。对申请股权出质登记的企业,只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准予登记,为企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提供快捷高效服务。
(十一)积极支持投资人开展股权出资登记。投资人以其持有的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的公司股权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依法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向被投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盘活静态资本,拓宽股权利用渠道,促进投资。各县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指导企业开展股权出资登记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