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海东地区开展创建信用合作社意见的通知


  三、创新金融产品,加大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支持力度

  涉农金融机构要大力推进金融产品创新,积极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特别是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需求。一是以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平台,扩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信用贷款发放以及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二是积极发展自助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品种,做到一次申请,统一授信,周转使用,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领域,建立农业贷款绿色通道,提供信贷优惠和服务便利,切实发挥信息资源优势,拓展中间业务,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市场信息和金融咨询、代理保险销售和理财业务等。三是鼓励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延伸产业链条,借助担保公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相关农村市场主体作用,扩大成员融资担保范围和融资渠道,以提高融资效率。

  四、进一步完善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方式和手段

  对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各涉农金融机构要积极畅通代理或流动上门服务措施。进一步加快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建设,在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较多,经济相对发达区域设置ATM、POS机等金融服务机具,稳步推广贷记卡业务,探索发展手机银行业务,以提高金融服务便利度;针对农产品生产和销售季节性强、贷款需求急的特点,要前移对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前调查环节,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审贷效率;对提出的贷款申请,要在最短时间完成贷款受理、调查和审查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贷款需求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满足。

  五、建立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激励机制

  地方政府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成效明显的涉农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税收减免等多种形式的扶持政策,引导实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投放的持续增加和金融服务的持续改善。各涉农金融机构要会同农业相关部门加强对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后续评估,密切跟踪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进展,切实加强政策指导,支持推广有益经验,持续放大创新成效,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提高对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水平。同时,由县政府出资,尽快建立信用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资金或风险补偿基金,以转移涉农金融机构信贷风险,增强涉农金融机构放贷信心。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