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经商委关于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署办〔2010〕113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地区经济和商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地委经济和商务委员会 二0一0年七月)
根据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议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0]92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安排
(一)铁合金:淘汰12500KVA以下矿热炉,淘汰落后产能9.83万吨。其中民和县淘汰2万吨,乐都县淘汰4.03万吨,平安县淘汰1.8万吨,化隆县淘汰1.5万吨,循化县淘汰0.5万吨,实现节能量10.63万吨标准煤。
(二)水泥:淘汰所有机立窑,淘汰落后产能205万吨,其中民和淘汰30万吨,乐都县淘汰80万吨,互助县淘汰85万吨,循化县淘汰10万吨,实现节能量3.02万吨标准煤。
(三)碳化硅:淘汰6300KVA以下的冶炼炉,淘汰落后产能2.3万吨。其中民和县淘汰0.6万吨,平安县淘汰1.7万吨,实现节能量3.03万吨标准煤。
(四)电石:淘汰12500KVA以下及开放式电石炉,省上安排淘汰落后产能2.5万吨。电石炉只有我区民和广源电石厂一家一台6300KVA电石炉,产能1.2万吨限期淘汰,实现节能量0.5万吨标准煤。总计节能量17.18万吨标准煤。
(五)电解铝:严格按照青政办[2008]141号文件执行。
二、工作措施
(一)分解落实任务。按照青政办[2010]92号要求,地区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见附表),各县要分解落实到各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提前至今年9月底前全部实施关停(水泥10月底前完成淘汰任务);淘汰的铁合金落后产能6月底前必须完成50%的淘汰任务。同时,将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淘汰设备情况及时上报地区经商委。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各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已列入淘汰范围的落后生产能力和设备进行严格排查,按规定时限落实淘汰措施;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未按规定时限关闭的企业,电力部门要停止电力供应,坚决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