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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将清理结果于2011年11月30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由省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省政府。整个清理工作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三、建立健全实施行政强制的运行监督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加快建立健全实施行政强制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配套制度,确保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要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要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退还财物或依法给予赔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

  四、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抓手,并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政府法制机构也要加强自身的业务建设,提高素质,认真履行职责。

  各地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作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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