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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108号 2011年8月1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化学工业是我省重要的支柱产业,化工园区(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区)是化学工业发展的重要集聚区,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部分化工区违法排污行为和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化工区环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化工区发展规划,全面落实规划环评制度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科学优化空间布局。进一步加大清理整顿力度,由省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全省化工区实施规范管理、优化重组,逐步压缩、减少化工区布点。各类化工区要科学编制和修订发展规划,并报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循环经济理念,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积极构建化工区循环经济产业链,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着力建设一批生态化工区,提高区域竞争力。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未依法开展环评或未通过省级环保部门环评审查的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化工区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各地不得核准、备案各类化工项目;完成规划环评满5年的化工区,应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凡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地区,严格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各地要结合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继续加大入园进区环保工作力度,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区,努力提高污染治理集中度。
  二、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综合整治力度
  全面建成化工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入区企业接管率达100%,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区域中水回用。加强集中供热中心建设,集中供热率达100%。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100%。危险废物应就近处置,原则上不得跨省辖市转移。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5000吨/年且需采取焚烧处置的化工区,应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10000吨/年且需采取填埋处置的化工区,应在省辖市范围内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区内企业必须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并强化对特征污染物的处理效果;废水经企业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方可接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新建和改扩建化工项目应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生产废水原则上应经专用明管输送至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并设置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和自动阀门。已入区的老企业通过逐步改造,于2013年底前实现上述目标。凡化工区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运行不正常的,暂停审批该区域内除污染防治和安全隐患整改以外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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