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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五、落实科学保教观
  18、 用科学保教观指导学前教育发展。 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 广泛宣传先进学前教育理念。 幼儿园要坚持保教并重原则, 遵循学前教育规律, 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 寓教于乐, 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要注重幼儿安全和习惯养成, 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 倾向。
  19、 加强幼儿园与家庭、 村镇、 社区的合作。 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 村民自治组织的资源优势, 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 指导等服务, 争取家长的理解、 支持和主动参与, 帮助家长转变教育观念, 提高教育能力。
  20、 加强对学前教育的指导和管理。 建立幼儿教师用书和教育资源包推荐制度, 定期对全省幼儿教师用书和教育资源包进行审查, 推选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精神和我省实际的版本, 供各地幼儿园选用。 鼓励幼儿教师利用乡土自然资源, 开发地方和园本课程, 制作教、玩具及活动器械, 为幼儿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 加强学前教育教研, 完善保教管理, 建立健全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督体系。
  六、强化监督管理
  21、 完善地方负责、 以县为主、 分级管理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解决“入园难” 问题的责任主体。 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 因地制宜地制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 积极指导、 扶持农村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学前教育工作, 促进城乡学前教育共同发展。
  22、 严格幼儿园准入制度。 所有幼儿园均须获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园许可。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幼儿园的办园标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标准履行审批职责, 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 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幼儿园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新设立的幼儿园招生前, 应当取得符合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估报告。 各地要对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 不够条件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 整改后达到要求的颁发办园许可证, 仍未达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取缔, 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 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监督管理, 对超服务范围的依法查处, 确保规范运行。
  23、 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 价格、 教育、 财政部门要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 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 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 完善备案程序, 加强分类指导。 物价部门要对社会办园成本进行经常性检测, 公布社会平均办园成本, 引导民办幼儿园依据相关规定和当地实际,确定收费标准。 要将公办、 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和执行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坚决查处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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