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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119号 2011年8月12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资委制订的《关于加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的意见
(省国资委)

  为贯彻落实《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进一步加强对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的重要意义
  经过多年的调整和发展,全省市、县(市、区)国有企业规模实力不断提升,运营效率和质量不断改善。截至2010年底,全省市、县(市、区)企业国有资产总额达23000亿元,归属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达8200亿元。2010年,全省市、县(市、区)国有企业完成营业收入3900亿元,实现利润380亿元,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不断增强。
  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是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级国资监管机构组建后,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探索出了很多好经验、好做法,有力促进了市属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同时,全省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市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方式还不适应新体制要求,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还需进一步落实;部分市国资委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体制还没有完全到位;部分县(市、区)还没有明确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国有资产基础性管理工作还需加强。
  二、进一步明确指导监督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确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着力推进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工作机制和制度的完善,着力提高全省市、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着力促进全省市、县(市、区)国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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