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意见的通知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国家所有原则。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 坚持分级代表原则。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分别根据本级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尊重和维护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出资人权利,不代替或干预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3. 坚持政企分开、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原则。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鼓励和支持市、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4. 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突出监督重点,增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保障中央和省关于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政策法规得到贯彻落实。
  5. 坚持逐级指导监督原则。省国资委负责加强对市级国资委的具体业务指导监督,市级国资委负责加强对县(市、区)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具体业务指导监督。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尚未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市级国资委应当加强与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资产监管职能部门、机构的联系,做好具体业务的指导监督。
  三、准确把握指导监督的工作重点
  进一步完善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坚持党的十六大以来确定的“三统一、三结合”以及“三分开”等重大原则,坚持国资委作为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职责定位,重点推进市级国资委出资人职责的落实,保证“管资产、管人、管事”三项职责的完整性。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能部门,做好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要从有利于提高企业国有资产配置效率出发,依法合理界定国资委的监管范围,逐步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
  进一步提高市级国资委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加强对市级国资委依法履行职责的指导,督促市级国资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既积极维护出资人权利,又切实尊重监管企业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地位。规范国资委履行职责的法定程序,将制定或参与制定公司章程作为维护出资人权利的重要途径;加强国有股东代表管理,确保股东代表准确反映出资人意志。加强对董事会建设的指导,确保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加强对国资监管工作具体业务的指导。指导市、县(市、区)积极探索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和方式,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聚。指导市、县(市、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上市步伐,规范公司治理,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市、县(市、区)推动国有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不断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赢利水平。指导市级国资委建立健全经营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资本收益和预算、监事会监督、参与重大决策、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重要子企业监管等工作制度。指导市、县(市、区)加强国有企业党建、群工、宣传以及反腐倡廉、信访维稳等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