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要求,奖优罚劣。严格执行验收标准,按照农业综合开发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验收,把工作成效和资金安排有机挂钩,确保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验收程序
第一步,由各区县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设施蔬菜项目进行初步竣工验收。
第二步,区县农业部门向市设施办报送初步验收结果,同时提交验收申请。
第三步,市设施办接到相关区县的验收申请后,组织监理公司对区县提出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设施蔬菜项目进行全面验收。
四、验收标准
(一)必要条件
1.所建设施不得影响水、电、气、油等国家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
2.项目申报单位要求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企业(不含外资企业)。
3.项目所在地适宜种植蔬菜,具备相应的蔬菜种植技术推广能力,具备较好的灌溉条件。
4.项目申报单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5.项目租赁承包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二)建设标准
项目所建设施必须为砖钢结构的中高档日光温室,不含其他类型的设施。日光温室建设技术标准应符合NY/T 610-2002要求。
1.主体设施
(1)方位:日光温室的方位按GB/T 19165-2003执行。日光温室采光面向南朝阳,屋脊东西走向,东西长以50m~60m为宜,以当地正南向为准,温室方位南向偏角不应超过±10°。
(2)工作间:在温室一侧建造工作间,面积以方便操作为宜,工作间一般宽2.5m~3m,跨度4m,高度以遮蔽温室采光为原则,但总面积最大不得超过15m2。
(3)结构:日光温室设计荷载见DB11/T292,钢骨架设计寿命为15年,应符合DB11/T292的规定。验收时,日光温室必须完成主体结构建设,即完成三面墙体建设和钢骨架结构的安装。
(4)性能:日光温室保温性能应当满足实际种植作物对温度的需求。墙体和后屋面保温性能应符合GB/T 19165-2003第7.2的规定,日光温室的围护结构低限热值阻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2.基础设施
(1)供电设施:设施用电总体规划应遵循GB/T-13869-1992《用电安全导则》规定,保证基地各项用电安全、合理。供电系统布局要做到进电方便、插座齐全(两项、三项),线路铺设于地下,除照明用电外,电力供应应满足卷帘机、机井等用电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