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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并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第二十七条 现阶段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第二十八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即: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
  第二十九条 基础养老金由各级财政分担,纳入国家级试点的县(市、区),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5元,市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元,其余部分由县(市、区)级财政承担;未纳入国家级试点的县(市、区),省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 7.5元,市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元,其余部分由县(市、区)级财政承担。
  第三十条 60周岁以上人员直接享受待遇时,其家庭成员符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应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
  家庭成员指其配偶、儿子、儿媳、女儿及入赘者。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余额除财政补贴部分外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财政补贴部分外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三十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的,服刑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按服刑前的标准发放养老金,以后按规定正常调整;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可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不参加养老金调整。

第五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县(市、区)为单位核算和管理。基金纳入县(市、区)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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