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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同级政府批准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安排资金,并给基金支出户预拨两个月基础养老金,确保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财政补贴资金到位情况列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的按年度编制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审计、财政部门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制定完善的管理规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严禁用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政府财政应承担的基础养老金,确保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六章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第四十一条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城镇就业后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可享受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相关待遇;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个人账户总额(含利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中、省有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互转移的相关政策出台后,转移办法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原已参加新型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将新型农保基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原参保人直接改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应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缴费标准和年限继续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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