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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三条 养老保险关系跨省、市转移,只转移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储存额(不包括各种补贴及利息);本市跨县(市、区)转移,个人账户储存积累总额全部转移。

第七章 业务经办

  第四十四条 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办业务工作,并指导、管理乡镇(街道)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业务。
  第四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按“金保工程”要求,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真实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并长期妥善保管。县(市、区)应逐步推行社会保障卡制度,以方便参保居民缴费、待遇领取和查询。
  第四十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由乡镇(街道)组织,以村(社区)为单位集中办理。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区)应强化社会保障平台建设。乡镇和街道劳动保障所应增配专职人员,社区和村增设协办人员,当地财政应给予经费保障。
  第四十八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制度,对虚领、冒领养老金的,应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任何人不得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待遇。违者由经办机构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发布的《渭南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办法》(渭政发[2009]49号)、《渭南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渭政发[2010]62号)同时予以废止。其它有关政府文件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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