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修订稿)》的通知
(连政发〔2011〕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修订稿)》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决策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外出期间,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有需要市长可以决定临时召开。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议或者决策以下工作事项:
(一)传达国家、省和市委重要决策部署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市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
(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向省政府请示或者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推进落实情况;
(六)市政府目标管理与考核工作;
(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
(八)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重要专项规划及规划的重要调整;
(九)土地利用规划、年度用地计划;
(十)财政预决算,财政预算执行情况,1000万元以上财政资金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