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
(十二)改革创新及社会经济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十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社会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四)部门和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解决或者须由市政府批准的重要事项;
(十五)市政府聘请经济顾问、法律顾问和授予荣誉市民情况;
(十六)市政府各类奖励、表彰事项;
(十七)对监察对象行政处分决定;
(十八)市长认为应当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不予审议或者讨论以下事项:
(一)依照分工可以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独立处理的事项,可以由分管副市长与相关副市长直接研究解决的事项;
(二)依法应当由部门、县区政府自行解决和决定的事项;
(三)未按照本规则要求完成专家咨询论证、会前协调、征求意见、公示、听证等工作的事项;
(四)未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临时提议的事项。
第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的提出:
(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由部门、县区政府报分管副市长提出,经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批准;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可以根据情况直接指定或者安排议题。
(二)会议议题在列入审议和讨论前,应当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以下专家咨询论证、会前协调、征求意见、公示、听证等工作:
1.按照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市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征求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意见。其中,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应当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在提交会议审议和讨论前,由分管副市长或者其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
2.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城市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重要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通过市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或者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