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龙头企业培育“522”工程,力促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扶持发展核心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骨干型企业,打造知名企业,形成我市软件产业的整体竞争优势。到2015年,培育销售超5亿元5家,超1亿元20家,超1000万元200家。
(三)实施竞争力提升“123”工程,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扶持企业开展资质认证,到2015年,系统集成资质认证10家、“双软”认定200家、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资质认证(CMMI)30家。鼓励企业开展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国内外资质资格的认证和认定。
(四)实施招大引强“131”工程,增强产业发展后劲。瞄准软件行业知名企业,引进销售超1000万元企业100个,超5000万元的30个,超1亿元的企业10个,带动全市软件产业规模和质量双提升。
五、政策措施
市软件产业专项引导资金总额2011年增至1000万元,根据产业规模逐年增加,到2015年增加至2000万元,重点扶持市政府规划范围内的软件园区建设、软件园区内的骨干软件企业做大做强,专项用于支持软件园区功能配套和兑现各项优惠奖励政策。
(一)加快软件园区建设
1.园区建设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软件园区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软件园区开票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亿、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园区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用于园区建设。
2.新设企业补助。在我市新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国内外知名软件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在注册后一年内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超过2000人的补助500万元,1000-2000人的补助300万元,500-1000人的补助100万元,200-500人的补助50万元。
3.招商引资奖励。对引进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且正常运转1年以上的软件企业,对引资单位或个人给予实到资本金5%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引进注册资金超500万元、年销售超1000万元的软件企业,在市招商引资考核中视为一个大项目。市级园区引进的项目由市财政奖励,县(区)级园区引进的项目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对全市软件园区、重点软件企业参加国际、国内软件展、软件大赛和大型招商活动,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后,市财政给予一定补贴。
(二)加快软件骨干企业发展壮大
1.税收奖励。入驻“一核四特”软件园区或新建软件园区的软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或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前五年100%、第六年至第十年5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