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1]2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水利项目前期工作,切实加快我市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确保今年中央、省委1号文件和市委2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1〕106号)要求并结合泸州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水利项目前期工作中市级有关部门审批(审查、审核)环节办理时限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水利项目涉及的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以及勘测设计单位要按照依法依规、程序不减、时间缩短的原则快速办理开工前的各个审批(审查、审核)手续。
二、列入国家水利建设规划和省委、省政府确定当年开工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上项目各专题的审批(审查、审核)在省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需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转报的,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时限分别为:
(一)市水务局须在9个工作日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及转报,在9个工作日内完成水资源论证报告初审及转报,在9个工作日内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初审转报,在9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洪论证报告初审及转报,在9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论证报告初审及转报。
(二)市环境保护局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转报。
(三)市国土资源局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地质灾害评价报告转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压覆矿产报告转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预审转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相关报告的初审和转报。
(四)市林业局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初审转报,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收林地报告初审和转报。
(五)市文物局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调查报告的初审和批复。
(六)市移民办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请求上级下达“封库令”的请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初审及转报,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确认及转报。
(七)市发展改革委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节能减排专题报告初审及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