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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2011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省财政厅文件规定,财政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奖励政策以省辖市为考核单位,当省辖市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达到该地区主要种植业保费收入的5%以上(含5%)时,省财政在原来保费补贴比例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的奖励;达到主要种植业保费收入的15%(含15%)时,省财政在原有保费补贴比例基础上增加20个百分点。
  在工作方法上,坚持“两优先”,优先动员种养条件较好的农户(单位)参加保险,优先动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参加或为农户参加保险。在时间要求上,力争11月底全部完成目标任务。
  (三)进一步做好农机和渔业保险工作。继续做好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及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工作,力争应保尽保。在保费补贴上,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40%,县(市、区)财政补贴比例不低于10%。各地农业保险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协调农机具保险工作,在确定主要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承办机构时一并确定其应当积极承保农机保险,不得拒保或变相拒保,不得强行捆绑销售商业险。涉及财政保费补贴的农机险种,承保保险公司在投保人缴纳个人应承担的保费部分后即应当出具保单,并向财政部门申请保费补贴资金,各级财政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及时划拨补贴资金。
  积极推进渔业保险,不断扩大渔业保险的承保面。具体按《关于印发2011年江苏政策性渔业保险条款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1\]26号)执行。
  三、不断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和运行机制
  (一)巩固提升农业保险运营模式。2011年,在巩固“联办共保”模式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商业化运作,政府和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承担比例保持5:5。按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人保财险公司、中华联合财险公司和紫金财险公司三家承保。变更承办公司的,应采取招标方式,在参与我市农业保险工作的保险公司中选择承办机构。鼓励保险公司开拓新险种,积极承办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联办共保”协议要进一步明确政府与承保公司责任,明确承保公司不得对符合条件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拒保或变相拒保。
  农机、渔业保险统一采取承办保险公司自营模式,即:由保险公司单独承办、自主经营,政府及有关部门除做好财政补贴、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外,不参与保险的具体运作和理赔。
  (二)坚持全市统一的农业保险条款。农业保险条款、责任和费率全市统一,严格按《关于完善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09\]30号)、《盐城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蔬菜大棚保险条款》(盐农险办\[2010\]1号)及省市其他条款等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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