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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盐城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经批准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资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机制、风险控制、绩效奖惩等。具体职责是:
  (一)涉及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确定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二)审查批准投资项目的管理、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和业绩考核等制度;
  (三)审查批准年度资金筹集、投资计划。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领导和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如有需要,主任可决定召集特别会议。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具体负责:
  (一)贯彻执行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引导基金的运作;
  (三)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五)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设立评审委员会,受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对创投管理团队的申请方案进行合规性初选,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引导基金投资和合作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并将评审意见上报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批准,指定市产权交易所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人代表,代行出资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方式主要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投资保障和风险补助等。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方式的,应向社会公开征集合作的管理团队,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风险较高的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的,引导基金可适量给予风险补助。参股投资、跟进投资、风险补助方式由合作的管理团队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但不先于社会资本到位,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参股比例不超过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与省级引导基金及其他引导资金参股同一家创业投资企业的,政府性引导基金的合计参股比例不得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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