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署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哈行署发〔2011〕4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哈密地区行署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已经第4次行署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保障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结合地区实际,现将地区行署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如下:
一、地区行署安全生产职责
地区行署统一领导全地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一)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全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发展规划,并纳入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五)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科学配置人员编制,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并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六)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部署、督促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单位;
(八)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生产常识,强化安全生产意识;
(九)建立和完善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十)接到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十一)组织对较大事故的调查,作出并督促各县(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行署专员、副专员安全生产职责
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把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一)地区行署专员是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1.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地区行署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主持召开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和防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专员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促各位副专员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督促有关单位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批复意见和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