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负责职责权限内或自治区安监局委托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的核发和管理;
5.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并根据管理权限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负责组织地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7.指导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依法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8.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组织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地区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9.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权限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10.指导协调全地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11.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推广工作;
12.承担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系,承办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13.承办地区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地区应急办
1.承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做好信息汇总和上传下达工作;
2.及时向地委、行署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抢险救援情况,贯彻落实地委、行署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部署和要求;
3.履行综合协调职能,协调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等有关工作;
4.组织地区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审定工作。
(三)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上报、审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项目,安排地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地区预算内投资,并按相关规定对使用政府投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组织相关规划衔接、论证和办理规划文本备案时,对安全生产专题内容进行审查,推动完善相关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3.将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三同时”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核准和审批内容;
4.参与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山关闭的监督和指导;
5.组织或者参与淘汰落后工艺和无法到达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
6.负责监督粮库、粮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有关执法部门,打击假冒、伪劣粮油制品经营网点。
(四)经济贸易委员会
1.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相关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支持工艺技术先进的建设项目,淘汰落后工艺和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
2.监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落实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三同时”制度;
3.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相关行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4.负责管理涉及民爆器材的行业及生产、流通环节安全生产,监督指导电力、机电、石化、建材、轻工、纺织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实施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安全生产规范;
5.编制、修订本部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指导工业企业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完善和审查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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