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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晃政发〔201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第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09〕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建成区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资源,是指占用或依附户外场地、空间、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设置的、可被用于发布广告的载体的总称。

  第四条 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户外广告设置者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五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管理工作和广告资源使用权的出让工作。

  县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的主管部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受县财政部门委托,负责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六条 城市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直接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专用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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