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户外广告管理、公益广告及户外广告牌位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成本性费用等支出。
第二章 户外广告资源出让
第七条 城市户外广告资源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经营、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使用者。
第八条 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通过以下四种形式取得:
(一)招标;
(二)拍卖;
(三)挂牌;
(四)产权人协议转让。
通过第(一)、(二)、(三)项形式取得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的,期限一般为5年;通过第(四)项形式取得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的,期限不超过3年。
第九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广告设施的,主管部门可以提前终止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收回已经招标、拍卖、挂牌的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使用期限未满的,应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条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已经取得使用权的,合同到期后,也要统一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十一条 零星户外广告牌位使用权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协议的方式出让。
第十二条 城市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规定,负责户外广告资源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的单位,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按成交价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方可办理户外广告设置手续。通过协议转让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手续。
第十四条 依法获得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且广告设施由使用者自行出资设置的,期满后,原使用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使用权时,可继续使用;未取得下期使用权的,可与取得下期使用权的所有人协商残值转让,未达成残值转让的,应自行拆除原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