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定,确保应收尽收,防止国有资源收益流失。
第十六条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所取得的招标、拍卖、挂牌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利用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筑物等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所取得招标、拍卖、挂牌收入的30%作为户外广告载体占用费付给单位。
第十七条 企业、个人等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经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批、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方能出让。
第十八条 利用城市公交车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所取得的招标、拍卖、挂牌收入的50%作为户外广告载体占用费付给公交企业。
第十九条 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必须经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批、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第二十条 设置门店招牌广告(指利用店牌发布其他商品广告)、软体广告、交通工具广告(不含城市公交车),举办临时宣传促销活动,须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按县物价部门审核标准收取。
第二十二条 城市户外广告不同区域划分和区域内户外广告使用权“招、拍、挂”平均成交价(按单位面积年折算)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县财政、物价等部门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重大活动或社会公益事业(公益兼商业除外)需要营造宣传气氛或设置公用指示牌,发布公益广告的,免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工商、物价、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户外广告资源的监督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