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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晃政发〔201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第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和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居民装饰装修房屋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造、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及其它建设项目在建设(含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石、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建筑垃圾应向消纳场所倾倒,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是指经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临时受纳建筑垃圾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它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水塘、基坑、洼地等场地。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县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主要职责:

  (一)拟制建筑垃圾的处置规划并纳入全县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二)研究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

  (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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