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渣土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许可;
(二)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三)统一管理和调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四)监督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五条 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行业标准,将建筑工地施工及渣土运输过程中环境卫生的管理纳入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目标管理。
(一)负责对建成区内所有建筑工地围墙内的封闭式施工、安全施工、材料有序堆放、施工场地环境卫生、拆房施工的粉尘进行监管。
(二)负责对建成区内所有建筑工地进出口硬化、设置沉泥沙池和具备冲洗施工车辆的胶管、高压水枪等临时环卫设施和安排作业人员洗净车体,净车出场等方面进行监管。
第六条 县交警、交通部门协助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工作。禁止无牌无照车辆及报废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营。
县建设、国土、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区所有建筑工地开工前,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局等单位签订建筑工地文明施工责任书。
第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处置建筑垃圾的义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办理《新晃侗族自治县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及工程预算书;
(三)工程图纸;
(四)建设施工单位与符合建筑垃圾运输条件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五)参与营运车辆的相关资料;
(六)渣土处置运输线路和处置渣土的消纳场地名称。
(七)建设方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到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